鉅大LARGE | 點擊量:1660次 | 2020年12月24日
放電率對電池實踐可輸出容量的影響
放電速率對電池實際輸出容量的影響
電池容量C(Ah)是電池電壓達到下限值時放電電流(A)與放電時間(h)的乘積,放電速率(1/h)是電池的實際放電電流(A)與標稱容量(Ah)之比。
在UPS的實際運行中,要蓄電池逆變器在斷電后承擔(dān)所有的負載功率,放電率隨備份時間變化很大。如標準機在1Omin左右,持續(xù)時間短,放電率大,長延時機可達4h或8h,放電率小。
因此,電池的實際放電速率并不是電池標準含義中的放電速率。圖5-1所示的放電曲線反映了不同的放電速率對電池容量的影響。
池的實際放電電流越小,電池電壓的穩(wěn)按時間越長,反之亦然。以1OOHR電池組為例,放電電流為5A時,放電速率為0。輸出電壓維持在12V以上超過10h。當(dāng)電池電壓降至臨界電壓10.5v時,放電時間可達2Oh。電池釋放的能力基本上是它的公稱能力。當(dāng)放電電流新增到1OOA,放電速率為1C時,輸出電壓高于l2V的時間小于1Omin。當(dāng)電池電壓降至臨界電壓時,放電時間可維持在3Omin以上,實際釋放容量約為58.3m,遠低于1OOAh的標稱容量。
電池組的允許放電臨界電壓值與實際可用容量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guān)系。
電池的允許放電時間是電池在實際放電電流下放電時,從一個附加值放電到允許的臨界電壓所要的時間。
蓄電池的可用功率是它在實際放電電流下所能釋放的最大實際容量與它的附加容量之比。
應(yīng)注意不同放電率的情況下,電池終端電壓降的臨界值也在變化,放電率低,例如,0.01攝氏度,實踐證明能力接近額定容量,電池的允許電壓很高(10.5V),1C,例如,大排氣量實踐證明能力小,但是允許電池的電壓也可以降低(V)。
過大的電流放電操作是反向的。當(dāng)UPS配備電池,不可能只裝備電池的額定容量的基礎(chǔ)上所要的輸出電流和電池供電時間UPS電池逆變器期間,和電池的容量應(yīng)當(dāng)適當(dāng)新增電池的放電率的逆變器和輸出特點選擇的電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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