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1356次 | 2019年05月08日
鋰電池安全運輸提示
可攜帶的鋰電池
可以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含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手表等個人自用便攜式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機。
一般來講,手機的鋰電池額定能量多在3~10Wh;單反照相機鋰電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攜式攝像機的鋰電池能量多在20-40Wh;筆記本電腦的鋰電池能量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機、常用便攜式攝像機、單反照相機以及絕大多數(shù)手提電腦等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通常不會超過100Wh的限制。
限制攜帶的鋰電池
經(jīng)特種公司批準,可以攜帶含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可能含有超過100Wh鋰電池的設備如新聞媒體器材、影視攝制組器材、演出道具、醫(yī)療器材、電動玩具、電動工具、工具箱等。
禁止攜帶的鋰電池
禁止攜帶或托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
備用鋰電池的保護措施
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qū)⒚總€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
鋰電池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鋰電池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鋰電池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電池的標稱電壓(V)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瓦特小時的數(shù)值:
Wh=Vx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電池上。
2、如果電池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shù)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例如:鋰電池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mAh,其額定瓦特小時數(shù)為:
760mAh/1000=0.76Ah
3.7V×0.76Ah=2.9Wh
鋰電池滅火知識
鋰電池起火后,應當冷靜判讀,及時處置,機組選擇就近著落。具體程序如下:
一、斷開電子設備的電源(如適用);
二、撲滅外部火焰;
三、持續(xù)給電池降溫處理,防止復燃。
鋰電池著火后,應當詢問旅客或判斷電池類型,確定電地屬于鋰金屬電池還是鋰離子電池。鋰金屬電池起火后,由于滅火器對鋰金屬無法起到滅火作用,且灑水滅火有助燃效果,所以禁止灑水滅火。應當使用滅火器對其周邊燃燒材料滅火,保持火勢范圍,其燃燒完后,迅速給其燃燒物降溫處理;鋰離子電池起火后,使用滅火器或者撒水直接滅火,滅后可以持續(xù)灑水降溫處理。
鋰金屬為不可充電的一次性電地,鋰離子電池是可以充電反復使用電池。日前大部份電子設備使用的是鋰離子電池。充電寶屬于鋰離子電池。